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韓國、歐盟、南非、泰國、美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厚度小于等于4毫米、寬度為600毫米至1250毫米以及寬度大于1250毫米,除冷軋外未經進一步加工的不銹鋼冷軋卷板(不切邊寬度公差為+30毫米,切邊寬度公差為+4毫米)的不銹鋼冷軋卷板(Cold-Rolled Flat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of width 600 mm to 1250 mm and above 1250 mm of non bonafide usage)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繼續對中國和韓國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具體征稅為中國57.39%、韓國5.39%~13.44%,有效期為5年;同時,不建議繼續延長對歐盟、南非、泰國、美國和中國臺灣地區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7219項下的產品。


 2008年11月25日,應Jindal Stainless Ltd.的申請,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日本、韓國、歐盟、南非、泰國、美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厚度小于等于4毫米、寬度為600毫米至1250毫米的不銹鋼冷軋卷板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4年4月17日,應印度企業Jindal Stainless Limited的申請,印度對原產于中國、韓國、歐盟、南非、泰國、美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不銹鋼冷軋卷板進行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12月11日,印度第一次延長對上述國家(地區)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具體反傾銷稅率為中國57.39%、韓國5.39%~13.44%、歐盟29.41%~52.56%、南非12.34%~36.91%、泰國4.58%~5.39%、美國9.47%、中國臺灣地區15.93%。2016年2月19日,印度對中國、韓國、歐盟、南非、泰國、美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厚度不超過4毫米、寬度為600毫米至1250毫米的不銹鋼冷軋卷板啟動反規避立案調查,審查上述國家(地區)是否出口寬度大于1250毫米的不銹鋼冷軋卷板來規避反傾銷措施。2017年8月18日,印度對該案作出反規避肯定性終裁,決定擴大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至寬度大于1250毫米的不銹鋼冷軋卷板,反傾銷稅稅率同2015年12月11日印度第一次延長對上述涉案國家/地區涉案產品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Jindal Stainless Limited、Jindal Stainless (Hisar)Limited 和Jindal Stainless Steelway Lt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韓國、歐盟、南非、泰國、美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不銹鋼冷軋卷板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