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WTO就日本和歐盟訴中國對自其進口的高性能無縫不銹鋼管(HP-SSST)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案(DS454—日本,DS460—歐盟)發布上訴機構報告。


  就DS454而言,上訴機構(1)認為專家組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6.5條的解釋和適用并未有誤,也未違反《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以及《反傾銷措施協定》第17.6(i)條的規定,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290段、第7.297~7.303段以及第8.1.b段中所作的認定;(2)針對專家組基于《反傾銷措施協定》第3.1條和第3.2條作出的認定,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定第3.2條的解釋有誤,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130段、第7.144段以及第8.2.a.1段中所作認定,完成的法律分析認為中國商務部作出的價格大幅削減的評估違反了《反傾銷措施協定》第3.1條和第3.2條;針對專家組基于《反傾銷措施協定》第3.1條和第3.4條的認定,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在報告第6.29~6.31段中所作出的認定沒有法律效果,認為專家組對協定第3.1條和第3.4條的解釋有誤,因此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170段和第8.2.a.ii段中所作認定;針對專家組基于《反傾銷措施協定》第3.1條和第3.5條的認定,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關于“商務部依據涉案產品市場份額”的認定并未違反《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6.2條,也未違反《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188段、第7.205段以及第8.1.a.iii段中的認定,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204段、第7.205段以及第8.1.a.iv段中的認定。


 就DS460而言,上訴機構(1)針對專家組基于《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2.1條和第2.2.2條的認定,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49段和第7.51段中所得出的結論,認為專家組對協定第2.2.2條的解釋無誤,認為專家組并未違反《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和第12.7條以及《反傾銷措施協定》第17.6(i)條,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66段和第8.6.a段中所作認定;針對專家組基于協定第6.7條及附件1第7段的認定,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101段和第8.6.c段中所作認定;針對專家組基于《反傾銷措施協定》第6.5條所作認定,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定第6.5條的解釋和適用并未有誤,認為專家組并未違反《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和第17.6(i)條,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290段、第7.297~7.303段以及第8.6.e段中所作認定,即中國違反了協定第6.5條;針對專家組基于《反傾銷措施協定》第6.9條的認定,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定第6.9條的解釋有誤,并據此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235段、第7.236段以及第8.7.d.i段中所作認定,完成的法律分析認為中國違反了協定第6.9條;針對專家組基于《反傾銷措施協定》第3.1條和第3.2條的認定,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定第3.2條的認定有誤,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130段、第7.144段和第8.7.b.i段中所作認定,完成的法律分析認為中國商務部關于價格大幅削減的評估違反了協定第3.1條和第3.2條;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143段、第7.144段和第8.7.b.i段中的結論;針對專家組基于《反傾銷措施協定》第3.1條和第3.4條的認定,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定第3.1條和第3.4條的解釋有誤,因此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170段和第8.7.b.ii段中的結論;針對專家組關于中國違反了協定第3.1條和第3.5條的認定,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并未違反《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188段、第7.205段和第8.6.d.iii段中的結論,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204段、第7.205段以及第8.6.d.iv段的結論,即中國違反了協定第3.1條和第3.5條。


 對于WTO爭端解決機構作出的上述裁決,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此發表談話表示,中方對上訴機構關于價格影響分析、因果關系分析以及傾銷幅度計算相關的費用調整、公平比較等問題的裁決深表遺憾。中方將認真評估上訴機構報告和專家組報告,并將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妥善處理本案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