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中第 2、3、4 章,第6.6.2 以及附錄B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參照中國船級社(CCS)《材料與焊接規范》對 GB 712-2000《船體用結構鋼》進行修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712—2000《船體用結構鋼》廢止。


本標準與GB712—2000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 修改了標準名稱;—增加了訂貨內容;


  2. 增加了高強度、超高強度6個鋼級的 24個牌號和Z向鋼 Z25、Z35 兩個級別;_


  3. 對鋼中磷、硫等有害元素加嚴控制;


  4. 增加了高強度、超高強度鋼級 24個牌號的化學成分、力學性能等;


  5. 增加了表面質量修磨面積的規定;


  6. 鋼帶的表面質量允許不正常部分減少為 6%;


  7. 增加"數值修約"一章;


  8. 增加附錄 A(鋼材的牌號、交貨狀態和沖擊檢驗批量)、附錄 B(各船級社規范中規定船體用鋼各鋼級、牌號的對應關系表)。


  本標準的附錄 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鋼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鞍鋼股份有限公司、冶金信息標準研究院、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華菱湘潭鋼鐵有限公司、江蘇沙鋼集團有限公司、首鋼總公司、湖南華菱漣源鋼鐵有限公司、中國船級社。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徐源、樸志民、王曉虎、趙捷、曹志強、李紅、賴朝彬、吳波、徐海泉、黃正玉、師莉、成小軍、曹忠孝、馬玉理、原建華、陳英俊、董天真、朱愛玲、李小莉、高燕、李曉波。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712—1965、GB 712—1979、GB 712—1988、GB712—2000。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結構鋼的分類和牌號、訂貨內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要求、檢驗和試驗、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制造遠洋、沿海和內河航區航行船舶、漁船及海洋工程結構用厚度不大于150 mm 的鋼板、厚度不大于 25.4 mm 的鋼帶及剪切板和厚度或直徑不大于50 mm 的型鋼(以下簡稱鋼材)。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22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5 鋼鐵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測定 還原型硅鉬酸鹽分光光度法


 GB/T 223.9 鋼鐵及合金 鋁含量的測定 鉻天青S分光光度法


 GB/T 223.12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碳酸鈉分離-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測定鉻量


 GB/T 223.14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鉭試劑萃取光度法測定釩含量


 GB/T 223.16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變色酸光度法測定鈦量


 GB/T 223.19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新亞銅靈-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測定銅量


 GB/T 223.23 鋼鐵及合金 鎳含量的測定 丁二銅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5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丁二銅肟重量法測定鎳量


 GB/T 223.26 鋼鐵及合金 鉬含量的測定 硫氰酸鹽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蒸餾分離-靛酚藍光度法測定氮量


 GB/T 223.40 鋼鐵及合金 鈮含量的測定 氯磺酚 S分光光度法


 GB/T 223.62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測定磷量


 GB/T 223.6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高碘酸鈉(鉀)光度法測定錳量


 GB/T 223.67 鋼鐵及合金 硫含量的測定 次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223.69 鋼鐵及合金 碳含量的測定 管式爐內燃燒后氣體容量法


 GB/T 228.1 金屬材料拉伸 第1部分∶室溫試驗方法(GB/T 228.1-2011,ISO 6892-1∶2009,MOD)


 GB/T 229 金屬材料 夏比擺錘沖擊試驗方法


 GB/T 247 鋼板和鋼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GB/T 709 熱軋鋼板和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GB/T 2101 型鋼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GB/T 2970 厚鋼板超聲波檢驗方法


 GB/T 2975 鋼及鋼產品 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的制備


 GB/T 4336 碳素鋼和中低合金鋼 火花源原子發射光譜分析方法(常規法)


 GB/T5313 厚度方向性能鋼板


 GB/T17505 鋼及鋼產品交貨一般技術要求


 GB/T 20066 鋼和鐵 化學成分測定用試樣的取樣和制樣方法


 GB/T 20123 鋼鐵 總碳硫含量的測定 高頻感應爐燃燒后紅外吸收法(常規方法)


 GB/T20124 鋼鐵 氮含量的測定 惰性氣體熔融熱導法(常規方法)


 GB/T 20125 低合金鋼 多元素含量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


 YB/T 081 冶金技術標準的數值修約與檢測數據的判定原則



四、訂貨內容


4.1 按本標準訂貨的合同或訂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本標準編號;


 b) 牌號;


 c)規格;


 d) 重量;


 e) 尺寸及尺寸、外形精度;


 f) 交貨狀態;

  

 g)標志;


  h)特殊要求。


4.2 訂貨合同對e)~g)項內容未明確時,可由供方自行確定。



五、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鋼板和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符合GB/T709 的規定,厚度下偏差為一0.30 mm。


  型鋼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六、要求


 6.1 牌號和化學成分


  6.1.1 一般強度級、高強度級鋼材的牌號和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 2 的規定。以 TMCP 狀態交貨的高強度級鋼材,其碳當量最大值應符合表3 的規定。


  6.1.2 超高強度級鋼材的牌號和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4的規定。


  6.1.3 鋼材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


 6.2 冶煉方法


  鋼由轉爐或電爐冶煉,需要時,應進行爐外精煉。


 6.3 交貨狀態


 鋼材的交貨狀態應符合附錄 A的規定。


 6.4 力學性能


  6.4.1 鋼材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5和表6的規定。


  6.4.2 對厚度為6mm~<12 mm 的鋼材取沖擊試驗試樣時,可分別取5mm×10 mm×55 mm和7.5 mm×10 mm×55 mm的小尺寸試樣,此時沖擊功值分別為不小于規定值的 2/3 和5/6。優先采用較大尺寸的試樣。


  6.4.3 鋼材的沖擊試驗結果按一組3個試樣的算術平均值進行計算,允許其中有1個試驗值低于規定值,但不應低于規定值的70%。


  6.4.4 Z向鋼厚度方向斷面收縮率應符合表7的規定。3個試樣的算術平均值應不低于表7規定的平均值,僅允許其中一個試樣的單值低于表7規定的平均值,但不得低于表7中相應鋼級的最小單值。


6.5 表面質量


  6.5.1 鋼材表面不應有氣泡、結疤、裂紋、折疊、夾雜和壓人氧化鐵皮等有害缺陷。鋼材不應有肉眼可見的分層。


  6.5.2 鋼材的表面允許有不妨礙檢香表面缺陷的薄層氧化鐵皮,鐵鏡及由干壓人氧化鐵皮和軋輾所造成的不明顯的粗糙、網紋、劃痕及其他局部缺陷,但其深度不應大于鋼材厚度的負偏差,并應保證鋼材允許的最小厚度。


  6.5.3 鋼材的表面缺陷允許用修磨方法清除,清理處應平滑無棱角,清理后鋼材任何部位的厚度不應小于公稱厚度的93%,且減薄量應不大于3mm;單個修磨面積應不大于0.25 m2,局部修磨面積之和不應大干總面積的 2%,兩個修磨面之間的距離應大干它們的平均寬度,否則認為是一個修磨面。焊補

應符合中國船級社規范的規定。


  6.5 4 對于鋼帶,由于沒有機合去除表面帶缺陷部分,故允許表面帶有一定的缺陷,但每卷鋼帶缺陷部分的長度不應大于鋼帶總長度的6%。


6.6 無損檢驗


  6.6.1 Z向鋼板應進行超聲波探傷,探傷級別應在合同中注明。


  6.6.2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議,其他鋼板也可進行無損檢驗。



七、檢驗和試驗


7.1 外觀、尺寸和外形檢查


  7.1.1 鋼材的外觀應目視檢查。


  7.1.2 鋼材的尺寸和外形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鋼板厚度的測量部位應在距鋼板的側邊不小于10 mm 任意處,鋼帶厚度的測量部位應在距鋼帶的側邊不小于40 mm任意處。


7.2 其他各項檢驗


  每批鋼材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8的規定。


7.3 組批


  7.3.1 鋼材應成批驗收。每批應由同一牌號、同一爐號、同一交貨狀態、厚度差小于10 mm 的鋼材組成。


  7.3.2 對于拉伸試驗,每批鋼材的重量不大于50 t;對于沖擊試驗,其批量應符合附錄 A的規定。


  7.3.3 Z向鋼按軋制坯驗收。當 Z25 鋼硫含量不大于0.005%時,可按批檢驗,每批重量不大于50 t。


7.4 取樣位置


  7.4.1 拉伸試驗試樣應在每一批中最厚的鋼材上制取。當鋼材的厚度不大于40 mm 時,取全截面矩形試樣,試樣寬度為 25 mm。當試驗機能力不足時,可在試樣的一個軋制面加工,使厚度減薄至 25 mm。當鋼材的厚度大于40 mm 時,取圓截面試樣,其軸線距鋼材表而應為鋼材1/4厚度處或盡量接近此位置,試樣的直徑為14 mm;可根據試驗機能力,采用全截面試樣。


  7.4.2 沖擊試驗試樣也應在每一批中最厚的鋼材上制取,其方向為縱向。


      當鋼材的厚度不大于40 mm時,沖擊試樣應為近表面試樣,試樣邊緣距一個軋制面小于2 mm;當鋼材的厚度大于40 mm時,試樣軸線應位于鋼材1/4 厚度處或盡量接近此位置。缺口應垂直于原軋制面。


7.5 復驗與判定


  7.5.1 拉伸試驗的復驗與判定


    鋼材拉伸試驗的復驗與判定按符合 GB/T 17505的規定。


  7.5.2 Z向鋼厚度方向斷面收縮率的復驗與判定


  圖1規定了允許復驗的三種情況。在這些情況下,需要對剩余的3個備用試樣進行試驗。6個試樣的平均值應大于規定的最小平均值,低于平均值的結果不大于 2個,但不得低于表7 規定的最小單值。否則該批鋼材不能驗收。


  7.5.3 沖擊試驗的復驗與判定


    7.5.3.1 單件鋼材的復驗


     當一組3個試樣的沖擊試驗結果不合格時,若低于規定平均值的試樣不多于2個,且低于規定平均值70%的試樣不多于1個,可在原取樣鋼材附近再取一組3個試樣進行復驗。前后兩組 6 個試樣的算術平均值不應低于規定的平均值,且低于規定平均值的試樣不應超過2個,其中低于規定平均值70%的試樣不應超過1個,否則該件鋼材不能驗收。


    7.5.3.2 批量鋼材的復驗


     如果單件鋼材的復驗不符合要求,將該件鋼材挑出。可在該批鋼材中另取兩件鋼材,每件鋼材各取一組試樣進行再驗。再驗的每組試驗結果都應符合要求,否則,該批不能驗收。


 7.5.4 重新熱處理


  對復驗不合格的鋼材,允許進行重新熱處理并按新的一批提交驗收。



八、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鋼材的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 GB/T 247、GB/T 2101的規定。


九、數值修約


  數值修約應符合YB/T 08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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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12-2011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結構鋼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