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對應于ASMESA-213/SA-213M(2001版)《鍋爐、過熱器和換熱器用無縫鐵索體和奧氏體合金鋼管子》,與ASMESA-213/SA-213M(2001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實施后,GB13296—1991《鍋爐、熱交換器用不銹鋼無縫鋼管》作廢。本標準與GB13296—199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 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


2. 修改了鋼管的尺寸、外形及重量;


3. 刪除了標記示例


4. 增加了部分鋼的牌號,取消了牌號1Cr25Ti和0Cr26Ni5Mo2;


5. 明確了鋼管的交貨狀態;


6. 修改了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


7. 提高了渦流探傷檢驗級別;


8. 提高了超聲波探傷檢驗級別;


9. 修改了組批規則要求。


 本標準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鋼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四川長城特殊鋼(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久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祥順、曹勇、趙躍鍵、蔡新強、曹志梁、宋寧秋、邵羽。



鍋爐、熱交換器用不銹鋼無縫鋼管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熱交換器用不銹鋼無縫鋼管的分類、代號、尺寸、外形、重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鍋爐、熱交換器用奧氏體、鐵素體無縫不銹鋼管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五、尺寸、外形及重量


 5.1  外徑和壁厚


  5.1.1  不銹鋼管的通常尺寸為:6mm~159mm,壁厚∶1.0mm~14mm,其尺寸規格應符合GB/T17395-1998中表3的規定。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可供應其他外徑和壁厚的不銹鋼管。


  5.1.2  不銹鋼管公稱外徑和公稱壁厚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應表1規定以外尺寸允許偏差的不銹鋼管。


 5.2  長度


  5.2.1  通常長度


  鍋爐用不銹鋼管通常長度為4000mm~12000mm。


  熱交換器及其他不銹鋼管的通常長度為3000mm~12000mm。


  5.2.2  定尺長度和倍尺長度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應定尺長度和倍尺長度的不銹鋼管或超長鋼管。定尺和倍尺總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全長允許偏差為+18mm。每個倍尺長度應留出切口余量5mm~10mm。


  5.2.3 熱軋(擠壓、擴)鋼管的每米彎曲度應≤2.0mm/m。


  5.2.4  冷拔(軋)鋼管的每米彎曲度應≤1.5mm/m。


 5.3  不圓度和壁厚不均


  不銹鋼管的不圓度和壁厚不均應分別不超過外徑和壁厚公差的80%。


 5.4  端頭外形


  不銹鋼管兩端端面應與鋼管軸線垂直,切口毛刺應予清除。


  5.5  重量


   鋼管應按實際重量交貨。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按理論重量交貨。



六、技術要求


 6.1  鋼的牌號和化學成分


  6.1.1  鋼的牌號和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2的規定,不銹鋼管按熔煉成分驗收。


  6.1.2  成品不銹鋼管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


 6.2  制造方法


  6.2.1  鋼的冶煉方法


   鋼應采用電弧爐加爐外精煉或電渣重熔法冶煉。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采用其他冶煉方法制造。


  6.2.2 鋼管的制造方法


   不銹鋼管應采用熱軋(擠壓、擴)或冷拔(軋)無縫方法制造。


 6.3  交貨狀態


  6.3.1  不銹鋼管應經熱處理并酸洗交貨。鋼管的推薦熱處理制度見表3,熱處理制度應在質量證明書中注明。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鋼管可采用表3規定以外的其他熱處理制度。


  6.3.2  凡經整體磨、鏜或經保護氣氛熱處理的不銹鋼管,可不經酸洗交貨。



七、試驗方法


 7.1  不銹鋼管的尺寸和外形應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逐根測量。


 7.2  不銹鋼管的內外表面應在充分照明條件下逐根目視檢查。


 7.3  不銹鋼管其他檢驗項目、試驗方法和取樣數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



八、檢驗規則


 8.1  檢查和驗收


  不銹鋼管的檢查和驗收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


 8.2  組批規則


  不銹鋼管按批檢查和驗收。每批應由同一牌號、同一爐(罐)號、同一規格和同一熱處理制度(爐次)的鋼管組成。每批鋼管的數量應不超過如下規定∶


  a.  外徑D≤76mm且壁厚S≤3mm,400根;


  b.  其他規格,200根。


 8.3  取樣數量


  每批不銹鋼管各項試驗的取樣數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


 8.4 復驗與判定規則


  不銹鋼管的復驗與判定規則應符合GB/T2102的規定。



九、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不銹鋼管的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GB/T210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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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296-2007 鍋爐、熱交換器用不銹鋼無縫鋼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