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金屬管道設計對組成件制造、管道施工及檢驗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一般規定


  工程施工及檢驗的要求,除了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5的規定。



二、金屬的焊接


 1. 焊接材料的選用及焊前預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設備、工業金屬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6的規定。


 2. 端部為焊接連接的閥門,施焊時所采用的焊接程序以及熱處理,應避免閥座的嚴密性受破壞。


 3. 支管焊接應符合本規范第5.4.4條第5.4.2款支管連接焊縫的形式(見圖5.4.4-1)的規定。


 4. 管道的焊接結構應符合本規范附錄H的規定。



三、金屬的熱處理


  管子彎曲及管件成形后的熱處理,除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第G.1節的規定外,有應力腐蝕的管道及其他對消除殘余應力有嚴格要求的管道,需熱處理時,必須在設計文件中規定。11.3.2 焊后需要熱處理的管道組成件的厚度,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第G.2節的規定。



四、檢驗


 1. 設計者應對所設計的管道依據流體類別、設計壓力、設計溫度參數、是否劇烈循環等條件進行綜合歸類,列入設計文件,作為檢測的依據。


 2. 除有特殊要求外,管道無損檢測可按本規范附錄J的規定。


 3. 管子制造的檢驗應符合本規范第5.2.1及5.2.4條的規定。



五、試壓


 1. 承受內壓管道的液壓及氣壓試驗的壓力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采用氣壓試驗的管道應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指定。


 2. 對于氣體管道,當整體試水壓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安裝前的分段液壓強度試驗及安裝后固定口應進行100%無損檢測,且檢測合格后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3. 液壓或氣壓試驗條件下組成件的內壓圓周應力不得超過式(11.5.3-2)及式(11.5.3-3)的規定。如超過時,應降低試驗壓力。試驗條件下組成件的周向應力應按式(11.5.3-1)計算∶


 4. 承受外壓管道的液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真空管道可按承受內壓0.2MPa進行試壓。對于需要檢查穩定性的大直徑管道,應按試驗壓力通過計算校核承受外壓時的穩定性。


   b. 夾套管的內管應經液壓試驗及檢驗合格后,才能施工外套管。外套管應按本規范第11.5.1條的規定試壓。


   c. 夾套管的內管應按內、外部較高一側的試驗壓力進行內壓試驗。但設計者還應校核外壓試驗壓力下內管的穩定性。


 5. 不能采用液壓及氣壓試驗的管道,可采用替代性試驗,并應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指明。替代性試驗的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對于所有環焊縫應進行100%射線檢測;


   b. 檢測后應進行氣密試驗;


   c. 管道組成件的無損檢測應按本規范附錄J的規定。


 6. 要求進行氣密試驗的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對B類流體管道,氣密試驗壓力等于設計壓力,在此壓力下,用發泡劑檢查法蘭、螺紋、填料等處,無氣泡為合格。輸送制冷劑等氣化溫度低的流體的管道,也應進行氣密試驗。


   b. 對真空管道,應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24h真空度試驗,增壓率不超過5%為合格。



六、其他要求


 1. 安裝中不得在滑動支架底板處臨時點焊定位。儀表及電氣任何構件不得焊在滑動支架上。


 2. 從有熱位移的主管引出小直徑的支管時,小管支架的類型和結構應按設計要求,并不應限制主管的位移。采用現場決定任何支架結構的范圍,一般限于設計溫度為常溫的公稱直徑小于或等于40mm的管道。


 3. 大型貯罐(或大水池)的管道與泵或其他獨立基礎的設備連接,或貯罐底部管道沿地面敷設在支架上時,應注意貯罐基礎沉降的影響。對此類管道,要求在貯罐液壓試驗后安裝;或將貯罐接口處法蘭在液壓試驗且基礎初階段沉降后再連接。


 4. 除耐火材料襯里管道按設計要求焊接外,對于其他非金屬襯里管道不應在現場施焊,焊在管道組成件上的支吊架零部件,應在工廠預制時焊好。


 5. 對于非金屬襯里的每根管最后封閉短管的長度,應在現場實測長度后提交制造廠,或采用其他設計認可的或本規范第5.11.5條的措施,但不得使用多層軟墊片組合填充間隙的方法。


 6. 管道布置圖中未表示的,由現場施工時決定走向的小管道,包括伴熱管和儀表管等,應布置整齊,走向合理,并應在其他管道安裝完后,根據工程規定、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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