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熱軋和鍛制的不銹耐酸鋼條鋼,其化學成分同樣適用于錠、坯及其制品。


一、技術條件


1.1 不銹耐酸鋼按用途可分為不銹鋼及耐酸鋼;按使用加工方法可分為壓力加工用鋼及切削加工用鋼;按供應狀態可分為熱軋、鍛制及熱處理狀態;按組織類型可分為鐵素體型、馬氏體型、奧氏體型、奧氏體-鐵素體型、沉淀硬化型。


鋼的使用加工方法及供應狀態均應在合同中注明。


馬氏體類型鋼,一般應以退火或高溫回火狀態供應。


1.2 鋼的熔煉化學成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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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用作板、管、絲、帶等的鋼號,根據工藝和性能的要求,其化學成分在表1規定的范圍內選擇。


1.2.2不含鎳的鋼號,鎳的殘余含量不應大于0.60%。


1.2.3焊接用的含鎳鋼號,硫的含量不應大于0.020%。


1.2.4經雙方協議,可加入氮、硼、稀土元素改進鋼的性能,但須在證明書中注明加入量。


1.3 鋼材和鋼坯的化學成分允許與表1的規定有表2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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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用熱處理毛坯制成試樣測出鋼材的縱向機械性能和退火或高溫回火狀態的鋼材硬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1.4.1 熱處理用試樣毛坯尺寸一般為25毫米;小于25mm的,用原尺寸鋼材進行熱處理。


1.4.2直徑小于等于16mm的圓鋼和厚度小于等于12mm的方鋼、扁鋼不作沖擊試驗。


1.4.3 表3所列機械性能適用于截面尺寸小于等于60mm的鋼材,尺寸大于60~100mm的鋼材,其伸長率和收縮率允許較表3的規定值分別降低1%和5%(絕對值);尺寸大于100mm的鋼材,機械性能可在90~100mm的熔檢坯上檢驗,其伸長率和收縮率同樣允許按上述規定降低。



1.4.4 沉淀硬化鋼,機械性能和熱處理制度應在合同中注明。


1.5 鋼材的橫截面酸浸低倍試片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縮孔、氣泡、夾雜及裂紋。作切削加工用鋼,允許有不超過表面缺陷清理深度的皮下氣泡或皮下夾雜等缺陷。


1.6 鋼材的形狀和尺寸應符合相應品種標準的規定。


1.7 鋼材的表面質量按使用加工方法不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用作壓力加工的鋼材,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裂縫、折迭、結疤及夾雜。如有上述缺陷必須清除,清除深度從鋼材實際尺寸算起應符合表4的規定,清除寬度不小于深度的五倍。允許有從實際尺寸算起不超過尺寸公差之半的個別細小劃痕、麻點、凹塊及皺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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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用作切削加工鋼材,表面允許有從鋼材公稱尺寸算起不超過表5規定的局部缺陷。


1.8 耐酸用奧氏體和奧氏體-鐵素體型鋼號作晶間腐蝕傾向試驗,試驗方法及判定級別應在合同中注明,不注明可不作。


1.8.1各鋼號晶間腐蝕傾向試驗適用方法按表6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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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L、T、F法的試驗結果,不得有晶間腐蝕傾向。X、C法的合格級別由雙方協議。


1.8.3含鉬的超低碳鋼號,根據特殊要求,經雙方協議,可選用X法。


1.9熱頂鍛用鋼應作頂鍛試驗,在頂鍛后的試樣上不得有裂縫。


1.10低磁用鋼應測定磁性,其磁性指標及測定方法由雙方協議。


1.11根據需方要求,并經雙方協議,可供下列特殊要求的鋼材:


(1)縮小表1規定的化學成分范圍。


(2)加嚴試驗項目的指標。


(3)檢驗鋼的非金屬夾雜物。


(4)檢驗鋼的發紋。


(5)其它特殊要求項目。



二、驗收規則和試驗方法


2.1 鋼材應成批驗收,每批重量不超過30噸。每批由同一鋼號,同一熔煉爐號,同一尺寸和同一熱處理爐次組成。采用電渣重熔冶煉的鋼,在工藝穩定且能保證本標準各項技術要求的條件下,允許以自耗電極的熔煉母爐號組批交貨。


2.2 鋼材的試樣數量、取樣部位及試驗方法,應符合表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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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電渣鋼按電弧爐組批時,取樣數量按電弧爐鋼(化學成分試樣除外)。


2.3 如有某一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從同一批中再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復驗結果(包括該試驗所要求的任一指標),即使有一個試樣不合格,則整批不得交貨。但供方可將該批鋼材重新分類或熱處理,然后作為新的一批提交驗收。


2.4 供方若能保證成品鋼材合格時,對同一熔煉爐號的鋼材或鋼坯的機械性能、低倍組織、非金屬夾雜物的檢驗結果,允許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三、包裝、標志和證明書


3.1 鋼材的包裝、標志和證明書應符合GB247-76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