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溫度低于或等于-20℃的低溫管道用鋼材,除含碳量小于和等于0.10%且符合標準的鉻鎳奧氏體不銹鋼在材料溫度不低于-196℃時不做低溫沖擊試驗外,其余鋼材均應做夏比(V形缺口)低溫沖擊試驗。試驗要求應符合GB/T 150《壓力容器》和GB 50316《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的規定。


  低溫管道用鋼材做低溫沖擊試驗不包括“低溫低應力工況”。“低溫低應力工況”指壓力容器殼體及其受壓元件或受壓的管道組成件的設計溫度雖然低于或等于-20℃,但其環向應力小于或等于鋼材標準常溫屈服點的1/6,且不大于50MPa的工況。“環向應力小于或等于鋼材標準常溫屈服點的1/6,且不大于50MPa”是“低溫低應力工況”的判據。


“低溫低應力工況”的定義分別詳見GB/T 150附錄C“低溫壓力容器”、GB 50316、GB/T 20801.2和HG/T 20585《鋼制低溫壓力容器技術規定》。這幾個規范同時規定,除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鋼材及螺栓材料外,壓力容器殼體及其受壓元件或受壓的管道組成件在低溫低應力工況下,當設計溫度加50℃后,高于-20℃時,壓力容器和管道材料可免做低溫沖擊試驗。


  GB 50316、GB/T 150和GB/T 20801.2、HG/T 20585的“低溫低應力工況”定義不同。


 ①. GB/T 20801.2規定:“低溫低應力工況”系指同時滿足下列各項條件的工況:


      a.低溫下的最大工作壓力不大于常溫下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的30%;


      b.管道由壓力、重量及位移產生的軸向(拉)應力總和不大于10%材料標準規定最小抗拉強度值(計算位移應力時,不計入應力增大系數);


     c.僅限于GC2級管道,且最低設計溫度不低于-101℃。


(注:直管和對焊管件類元件的最大允許工作壓力按GB/T 20801.3 計算確定;法蘭、閥門類元件的最大允許工作壓力按相應標準規定的常溫壓力額定值選取。)


 ②. HG/T 20585中第2.0.4條規定:“低溫低應力工況:系指容器殼體或受壓元件在低溫(≤-20℃)操作條件下一次總體薄膜應力σ降至GB/T 150規定的材料許用應力[與焊接接頭系數ф乘積的75%以下的工況”。在滿足上述定義的“低溫低應力工況”條件下,該標準中規定了設計溫度的調整值。HG 20585規定:在符合“低溫低應力工況”下,調整后的設計溫度高于-20℃但低于0℃時,壓力容器的鋼材及其焊接接頭的沖擊試驗溫度應等于或低于調整后的設計溫度,而其他設計、制造、檢驗要求可不必遵循本標準的規定;顯然,HG 20585關于在符合“低溫低應力工況”下,調整后的設計溫度高于-20℃但低于0℃時,壓力容器的鋼材及其焊接接頭需按調整后的設計溫度進行低溫沖擊試驗的規定,和GB/T150附錄C的規定相比要求嚴格了。


  ③. GB 50316和GB 150附錄規定:在符合“低溫低應力工況”下鋼材可免做低溫沖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