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可燃氣體放空管高度


  向大氣排放的非可燃氣體放空管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設備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應高出鄰近的操作平臺面2.2m以上;緊靠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內部布置的設備或管道的放空口,應高出建筑物、構筑物2.2m以上。


2. 可燃氣體排氣筒、放空管的高度


  ①. 連續(xù)排放的可燃氣體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口,應高出20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臺或建筑物,應符合圖2.97的要求。


  ②. 間歇排放的可燃氣體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口,應高出10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臺或建筑物,應符合圖2.9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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