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設備上開停工用的放空管可就地向大氣排放,放空管的高度應高出操作平臺2.2m以上。放空口不得朝向鄰近設備或有人通過的地方。


②. 設備和管道上的可燃氣體安全泄壓裝置允許向大氣排放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鄰近設備或有人通過的地區。


   b. 排放管口的高度應高出以安全泄壓裝置為中心,半徑為8m的范圍內的操作平臺或建筑物頂3m以上。


③. 設備和管道上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質安全泄壓裝置向大氣排放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鄰近設備或有人通過的地區。


   b. 操作壓力大于4.0MPa蒸汽管道的排放管口的高度應高出以安全泄壓裝置為中心,半徑為8m范圍內的操作平臺或建筑物頂3m以上。


   c. 操作壓力為0.6~4.0MPa蒸汽管道的排放管口的高度宜高出以安全泄壓裝置為中心,半徑為4m范圍內的操作平臺或建筑物頂3m以上。


   d. 操作壓力小于0.6MPa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質管道排放管口高度宜高出鄰近操作平臺或建筑物頂2.2m以上。


   e. 工業用水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宜就地朝下排放。


④. 蒸汽透平的蒸汽入口管道上游靠近閥門處宜設置分液包的放凈口。


⑤. 壓縮機吸氣管道上的最低點應設置帶閥門的放凈口。


⑥. 泵入口管道上的最低點和泵出口切斷閥后的最低點應設置帶閥門的放凈口。


⑦. 容器設備上的放空管除作為進料呼吸用外,應設置切斷閥,閥門宜直接與設備管口相接。當只安裝一個切斷閥時,其端部宜設置絲堵、管帽或法蘭蓋密封。


⑧. 凡向大氣排放的放空管道,宜設置低點放凈口,如圖2.9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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