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鋼熔焊焊工技能評定


  鋼材熔焊的焊工按《鋼熔化焊焊工技能評定》(GB/T 15169-2003)進行考試,它等同采用最新歐洲標準草案 pr EN IS09606-1:2002《焊工考試 熔化焊 第1部分:鋼》。該標準對不銹鋼管焊工的考試側重于操作考核,業務知識方面的考核未做硬性規定。


  每項考試一般只認證一種焊接方法,改變焊接方法需要進行新的考試。但將實芯焊絲改為金屬粉末芯焊絲的非惰性氣體保護焊,兩者可以通用,只要考試其中一項合格即可。


  對考試母材進行分類,其中鐵素體不銹鋼、馬氏體不銹鋼沉淀硬化不銹鋼為同一類;奧氏體不銹鋼為一類;奧氏體-鐵素體雙相不銹鋼為另一類。當焊工在同一類中只要一個鋼材考試合格后,在這一類母材中任何鋼材均視為焊工考試合格。例如,某焊工參加焊條電弧焊平焊位置焊接厚為4mm的06Cr19Ni10鋼板考試,考試合格后,即認同奧氏體不銹鋼中32種鋼材在同一厚度范圍,同一焊接方法同一焊接位置均視為合格。其他焊接方法、試件類型、焊縫種類、母材、焊接材料、焊接位置、檢驗方法和發放焊工資格證書等,參見《鋼熔化焊焊工技能評定》(GB/T 15169-2003)。



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焊工的培訓


  對不銹鋼管焊工素質的培訓較為嚴格,要從基本理論知識的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兩個方面分別進行。培訓機構要得到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考核和認可后才有資格對焊工進行培訓。通過培訓要使焊工做到理論指導實踐,再通過實際工作總結出的經驗提高到理論上認識,以求得到全面的提高。按《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對焊工要進行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進行專門培訓,基本知識考試合格(滿分為100分,70分為及格)后才允許進行操作技能培訓和考試。操作技能考試由焊接方法、母材牌號類別、試件類別、焊接材料等幾部分組成。每個焊工要根據自己所從事的焊接產品的性質選擇一個或幾個焊接方法和項目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由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所)發給有關證書。每個持證焊工只能在自己考試合格項目中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焊接作業,絕不允許超越范圍施焊。例如,焊條電弧焊操作持證焊工不允許從事氣體保護焊的操作;合金鋼Q345(16MnR)考試合格的焊工不允許焊接不銹鋼管產品;對于只有平焊位置考試合格的持證焊工不能在產品上從事立焊或其他位置的作業;超過半年以上不從事持證項目的焊工,施焊以前要重新進行技能考試,取得相應項目的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該項產品的焊接。采取一系列的嚴格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焊工的素質,最終才能保證焊接產品的焊接接頭質量。


  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版)適用鋼制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受壓元件焊接的不銹鋼管焊工,參與鋼制受壓元件的產品焊接的焊工,由企業成立焊工考試機構全面負責焊工管理和培訓工作。對參加考試(包括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前的焊工要進行資格審查,必須得到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認可和備案。勞動部門要對焊工考試的全過程(包括基本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試)進行全面控制,對考試結果要進行監督,確保其真實性。焊工合格證由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統一印制。考試合格后由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所)發證,持證焊工由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所)統一管理。對于鋼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持證焊工只能擔任考試合格范圍內的焊接工作,考試合格項目的有效期為3年(自簽證日算起)。焊工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對國內各單位同等有效。中斷受監察設備焊接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再從事受監察設備焊接工作時,也必須重新考試。但持證不銹鋼管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單位焊接鋼制鍋爐或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否則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吊銷該焊工的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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