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配管隔熱層材料的選用主要遵循以下幾點要求:


一、導熱系數的要求


(1)保溫材料在平均溫度為70℃時,其導熱系數不得大于0.080W.080W/(m·K)。


(2)用于保冷的泡沫塑料及其制品在平均溫度為25℃時的導熱系數不應大于0.044W/(m·K)。與GB 50264、SH/T3010、GB/T 4272等規范是一致的。


(3)泡沫橡塑制品在平均溫度為0℃時的導熱系數不應大于0.036W/(m·K)。


(4)I類泡沫玻璃制品在平均溫度為25℃時的導熱系數不應大于0.045W/(m·K),類泡沫玻璃制品在平均溫度為25℃時的導熱系數不應大于0.064.064W/(m·K)。



二、隔熱材料密度、硬度和pH值的要求


  硬質保溫材料的密度不應大于300kg/m3,保冷材料制品的密度不應大于200kg/m3,半硬質、軟質保溫材料制品密度不應大于200kg/m3。


  硬質保溫材料的抗壓強度不應小于0.4MPa,硬質保冷材料的抗壓強度不應小于0.15MPa。隔熱材料制品的pH值不應小于7。



三、隔熱材料應符合的標準


  用于與奧氏體不銹鋼表面接觸的隔熱材料應符合GB/T 50185《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氯離子含量的規定。硬質隔熱材料不宜用于有振動的管道。



四、隔熱材料其他性能要求


(1)隔熱材料制品應具有安全使用溫度和燃燒性能(不燃性、難燃性、可燃性)資料。


(2)隔熱材料制品應具備防潮性能(吸水性、吸濕性、防水性)資料。保溫材料含水不得大于7.5%(質量),保冷材料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質量)。


(3)隔熱材料制品應具有抗大氣腐蝕性、化學穩定性、熱穩定性、渣球含量、纖維直徑等測試報告。


(4)設備和管道的保溫結構應由非燃燒材料組成;保冷結構可由阻燃材料組成,阻燃性保冷材料制品的氧指數不應小于30。設備和管道的隔熱層除必須采用填充式結構外,宜選用隔熱材料制品;保溫材料制品的最高安全使用溫度應高于設備和管道的設計溫度;保冷材料制品的允許使用溫度應低于設備和管道的設計溫度。


   絕熱層材料按照被絕熱的工藝設備和管道外表面溫度不同,其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8624《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規定的燃燒等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被絕熱的設備與管道外表面溫度T。大于100℃時,絕熱層材料應符合不燃類A級材料性能要求。


     ②. 被絕熱的設備與管道外表面溫度T。小于或等于100℃時,絕熱層材料不得低于難燃類B1級材料的性能要求。


     ③. 被絕熱的設備與管道外表面溫度T。≤50℃時,有保護層的泡沫塑料類絕熱層材料不得低于一般可燃性B2級材料的性能要求。


(5)隔熱材料的防水率應大于或等于95%;軟質隔熱材料制品的回彈率應大于或等于90%。


(6)對硬質材料必須提供線膨脹或收縮率數據。


(7)隔熱材料應是隔熱性能好,并有明確的導熱系數方程式或隨溫度變化的導熱系數圖表。進行絕熱計算時可采用GB 50264《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中附錄A常用絕熱材料性能規定的數據。



五、綜合選用


(1)有多種可供選擇的隔熱材料時,應首先選用導熱系數小、密度小、強度相對高、無腐蝕性、損耗小、價格低、運輸距離短、施工條件好的制品。


(2)如不能同時滿足,應優先選用密度小、綜合經濟效益高的材料或制品。


(3)設備和管道表面溫度高于或等于450℃時,宜選用復合隔熱材料制品。


(4)保冷應選用閉孔型的材料制品,不宜選用纖維質材料制品。


(5)選用纖維材料制品時,除管殼外,氈席類制品應由玻璃布或鐵絲網縫制。


(6)不宜選用石棉材料及其制品。


(7)隔熱材料及其制品在長期運行時,材料無變形、熔化、焦化、疏脆、松散、失強等現象。



六、常用保溫材料的選用


 常用保溫材料的選用見表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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