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氣管道線路選擇與敷設設計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線路選擇


 1. 線路走向應根據地形、工程地質、沿線主要進氣、供氣點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運輸、動力等條件,經多方案對比后,確定最優線路。


   宜避開多年生經濟作物區域和重要的農田基本建設設施。


   大、中型河流穿、跨越工程和壓氣站位置的選擇,應符合線路總走向。局部走向應根據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壓氣站的位置,進行調整。


   線路必須避開重要的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區。


   線路應避開城鎮規劃區、飛機場、鐵路車站、海(河)港碼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區域。當受條件限制管道需要在上述區域內通過時,必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除管道專用的公路隧道、橋梁外,線路嚴禁通過鐵路或公路的隧道、橋梁、鐵路編組站、大型客運站和變電所。


 2. 輸氣管道宜避開不良工程地質地段。當避開確有困難時,對下述地段應選擇合適的位置和方式通過:


   對規模不大的滑坡,經處理后,能保證滑坡體穩定的地段,可選擇適當部位以跨越方式或淺埋通過;


   管道宜避開泥石流地段,若不能避開時應根據實際地形和地質條件選擇合理的通過方式;


   對深而窄的沖溝,宜采用跨越通過。對沖溝淺而寬,沉積物較穩定的地段、宜采用埋設方式通過;


   管道通過海灘、沙漠地段時,應對其穩定性進行推斷,并采取相應的穩管防護措施;


   在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等于或大于0.1g的地區,管道宜從斷層位移較小和較窄的地區通過,并應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


   管道不宜敷設在由于發生地震而可能引起滑坡、山崩、地陷、地裂、泥石流以及沙土液化等地段。



二、地區等級劃分


  輸氣管道通過的地區,應按沿線居民戶數和(或)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劃分為4個地區等級,并依據地區等級作出相應的管道設計。


  沿管道中心線兩側各200m范圍內,任意劃分長度為2km并能包括最大聚居戶數的若干地段,按劃定地段內的戶數劃分為4個等級。在農村人口聚集的村莊、大院、住宅樓,應以每一獨立戶作為一個供人居住的建筑物計算。


  當劃分地區等級邊界時,邊界線距最近一幢建筑物外邊緣應大于或等于200m。


  在一、二級地區內的學校、醫院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人群聚集的地方,應按三級地區選取設計系數。


  當一個地區的發展規劃,足以改變該地區的現有等級時,應按發展規劃劃分地區等級。


  一級地區:戶數在15戶或以下的區段;


  二級地區:戶數在15戶以上、100戶以下的區段;


  三級地區:戶數在100戶或以上的區段,包括市郊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發展區以及不夠四級地區條件的人口稠密區;


  四級地區:系指四層及四層以上樓房(不計地下室層數)普遍集中、交通頻繁、地下設施多的區段。


  輸氣管道的居民密度指數和強度設計系數(的規定,穿越道路的管段以及輸氣站和閥室內管道的強度設計系數(F)的規定,見GB50251。



三、管道敷設


 1. 輸氣管道應采用埋地方式敷設,特殊地段也可采用土堤、地面等形式敷設。


   埋地管道覆土層最小厚度應符合表9.4.1的規定。在不能滿足要求的覆土厚度或外荷載過大,外部作業可能危及管道之外,均應采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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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管溝溝底寬度應根據管溝深度、鋼管的結構外徑及采取的施工措施確定,管溝邊坡坡度應根據土壤類別和物理力學性質(如黏聚力、內摩擦角、濕度、容重等)確定。其管溝溝底寬度、邊坡坡度和回填土作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251中的有關規定。


 3. 當輸氣管道采用土堤埋設時,土堤高度和頂部寬度,應根據地形、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土壤類別及性質確定、并符合下列規定:


  ①. 輸氣管道在土堤中的徑向覆土厚度,不應小于0.6m;土堤頂寬應大于管道直徑兩倍,也不得小于0.5m;


  ②. 土堤邊坡坡度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土壤類別和土堤高度確定。對黏性土土堤,壓實際系數宜為0.94~0.97。堤高小于2m時,土堤邊坡坡度可采用1:0.75~1:1;堤高為2~5m時,可采取1:1.25~1:1.5;


  ③. 土堤受水浸淹部分的邊坡宜采用1:2的坡度,并應根據水流情況采取保護措施;


  ④. 在沼澤和低洼地區,土堤的堤肩高度應根據常水位、波浪高度和地基強度確定;


  ⑤. 當土堤阻擋水流排泄時,應設置泄水孔或涵洞等構筑物,泄水能力應滿足重現期為25年一遇的洪水流量;


  ⑥. 軟弱地基上的土堤,應防止填土后基礎的沉陷,確保管道安全;


  ⑦. 土堤用土應滿足填方的強度和穩定性的要求。


 4. 地上敷設的輸氣管道跨越道路、鐵路的凈空高度應符合表9.4.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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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埋地輸氣管道并行敷設。不受地形、地物或規劃限制地段的并行管道,最小凈距不能小于6m;


  受地形、地物或規劃限制地段的并行管道,采取安全措施后凈距可小于6m,同期建設時可同溝敷設;同溝敷設的并行管道,間距應滿足施工及維護需求且最小凈距不應小于0.5m。


  穿越段的并行管道,應根據建設時機和影響因素綜合分析確定間距。共用隧道、跨越管橋及涵洞設施的并行軌道,凈距不應小于0.5m。


  石方地段不同期建設的共行管道,后建管道采用爆破開挖管溝時,并行凈距宜大于20m且應控制爆破參數。


  穿越全新世活動斷層的并行管道不宜同溝敷設。


 6. 埋地輸氣管道與其他埋地管道、電纜的間距。輸氣管道與其他管道交叉時,垂直凈距不應小于0.3m,當小于0.3m時,兩管間交叉處應設置堅固的絕緣隔離物,交叉點兩側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應確保管道的防腐層無缺陷。


  輸氣管道與電力電纜、通信光(電)纜交叉時,垂直凈距不應小于0.5m,交叉點兩側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應確保管道防腐層無缺陷。


 7. 埋地輸氣管道與高壓交流輸電線路桿(塔)和接地體之間的距離。在開闊地區,埋地管道與高壓交流輸電線路桿(塔)基腳間的最小距離不宜小于桿(塔)高;


  在路由受限地區,埋地管道與交流輸電系統的各種接地裝置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宜小于表9.4.3的規定。在采取故障屏蔽、接地、隔離等防護措施后,表9.4.3規定的距離可適當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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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地面敷設的輸氣管道與架空交流輸電線路的距離應符合表9.4.4的規定。


 9. 用于改變管道走向的彎頭的曲率半徑應大于或等于5倍的公稱直徑,并應滿足清管器或檢測儀器能順利通過的要求。現場冷彎彎管的最小曲率半徑應符合表9.4.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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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輸氣管道采用彈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彈性敷設管道的曲率半徑應滿足管子強度要求,且不得小于鋼管外徑的1000倍。


   ②. 彈性敷設管道與相鄰的反向彈性彎曲管段之間及彈性彎曲管段和人工彎管之間,應采用直管段連接;直管段長度不應小于管子外徑值,且不應小于500mm.


   ③. 輸氣管道平面和豎面不宜同時發生轉角。


   ④. 輸氣管道的彎頭和彎管不得使用褶皺彎或蝦米彎。管子對接偏差不得大于3°。


 11. 輸氣管道線路截斷閥(室)的設置。輸氣管道應設置線路截斷閥(室),管道沿線相鄰截斷閥之間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以一級地區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32km;


   以二級地區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24km;


   以三級地區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16km;


   以四級地區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8km;


  上述規定的線路截斷閥間距,如因地物、土地征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造成選址受限的可作調增一、二、三、四級地區調增分別不應超過4km、3km、2km、1km。截斷閥可采用自動或手動閥門。在防火區內關鍵部位使用的閥門,應具有耐火性能。


 12. 管道的錨固和標志


  輸氣管道通過較大的陡坡地段,以及管道受溫度變化的影響,將產生較大下滑力或推力時,宜設置管道錨固墩。


  輸氣管道沿線應設置里程樁、轉角樁、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標志。


  里程樁應沿氣流前進方向左側沿管道從起點至終點每隔1km設置一個,不得間隔。陰極保護測試樁可同里程樁結合設置。


  埋地管道與公路、鐵路、河流和地下構筑物的交叉處兩側應設置標志樁(牌)。


  對易于遭到車輛碰撞和人畜破壞的管道,應設置警示牌,并應采取保護措施。


 13. 輸氣管道防腐與保溫


  輸氣管道的防腐蝕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21447《鋼質管道外腐蝕控制規范》的有關規定。


  管道陰極保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21448《埋地鋼質管道陰極保護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陰極保護管道應與非保護構筑物電絕緣。在絕緣接頭或絕緣法蘭的連接設施上應設置防高壓電涌沖擊的保護設施。


  在交、直流干擾源影響區域內的管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GB/T 50698《埋地鋼質管道交流干擾防護技術標準》和DB 50991《埋地鋼質管道直流干擾防護技術標準》的規定,采取有效的減緩干擾的防護措施。


  地面以上敷設的管道如需保溫時,應采用防腐層進行防腐,保溫層材料和保護層材料的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264《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4. 輸氣管道材料的強度計算與選用見本書前面章節。


 15. 輸氣站的設置見GB 5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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